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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地力补贴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07-22 来源:网易体育:农业农村局

 一、政策内容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含国营贾家店农场)。农民家庭承包地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补贴依据。按照第二轮家庭土地承包合同面积作为补贴依据。
对机动地、册外地、林地、已作为畜牧养殖场和水产养殖场以及辅助设施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并破坏耕作层的耕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承包户整体消亡的或单独与村里签订第二轮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去世五保户,其耕地由村里收回,不再享受补贴政策(注:在其成为五保户之前,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分得土地的五保户,本人去世后,其家庭仍享受补贴政策。)
   (三)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由县级结合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实行县级区域内统一标准。
     二、补贴资金发放
    补贴资金发放,通过惠农“一卡通”发放系统对农民发放。按照市文件要求,原则上于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打入农民的银行卡(存折)中。为确保及时精准发放补贴资金。具体程序为:
    基础数据申报核实。村级组织负责向乡镇申报本村补贴基础数据,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联系电话等。乡镇政府对村级上报的基础数据进行审查核实,调整和完善惠农“一卡通”发放系统基础数据,形成当年乡镇基础数据库。
    基础数据村级公示。当年基础数据库形成后,由乡镇政府指定专人负责到自然村进行第一次公示,主要公示补贴农户姓名、补贴面积。说明补贴依据、补贴范围,并注明县、乡投诉电话,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
    村通过广播等形式进行通知,确保农民及时核实公示内容。公示表须逐页加盖乡镇政府公章,每个自然村公示地点不少于5处,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有关补贴政策落实的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原始资料,乡镇(场、街道)要及时整理归档保存,做到资料齐全完整可查。
    基础数据汇总报送。基础数据经公示无异议后,乡镇(场、街道)在惠农“一卡通”发放系统中汇总形成乡镇(场、街道)基础数据报送到县级农业部门。说明公示情况和结果,由乡镇(场、街道)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乡镇申报的面积进行抽查,乡级将补贴信息明细表、汇总表和公示情况说明纸质版存档备查,县级将补贴信息明细表(电子版)、汇总表和公示情况说明纸质版存档备查补贴资金发放。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汇总后的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和补贴资金发放申请,县财政部门将县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的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送交代理发放补贴资金的县级信用联社,并向县级信用联社拨付补贴资金,由县级信用联社按“一卡通”规定程序发放补贴资金。其中,县级财政局向县级信用联社提供数据时应注意保密性,以保证补贴代发数据不在中间环节修改、泄露,确保代发资金的安全性。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将按乡镇汇总的补贴资金发放表纸质版及全县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电子版分别存档备查。
    补贴发放结果公开。补贴资金发放时,各乡镇(场、街道)应对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进行第二次公示,信息公开应指定专人逐自然村张贴。公示和存档要求与基础数据公示的要求相同。
    为方便农民查询,各乡镇(场、街道)要将补贴发放结果在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大厅中公布。(姓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县政府严格落实“一把手”责任制,成立领导小组,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工作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补贴政策落实的相关工作。
   (二)明确相关责任。各乡镇(场、街道)政府要建立相对应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补贴工作顺利实施,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准确发放。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全县补贴基础数据的汇总、抽查。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会同信用联社及时发放补贴资金,县级信用联社主要负责及时向补贴对象发放补贴资金,向本级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通报补贴发放进度。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将补贴政策的具体内容宣传到村到户,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切实提升政策透明度。各乡镇(场、街道)公开咨询热线电话,及时解答农民群众提出的相关问题。
   (四)强化监督检查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耕地使用情况的核实力度,严禁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纳入补贴范围,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截留挪用补贴资金,严禁以任何理由抵扣任何税费和债务。对截留滞拨、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