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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发布时间:2023-06-14 来源:网易体育: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第一款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