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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体育:气象局网易体育加强企业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03-06 来源:网易体育:气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生产经营单位及开展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防雷安全主体责任主要内容告知如下:

  一、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切实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防雷装置所有人应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于未按规定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雷击灾害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防雷装置所有人或者受托人应指定专人负责防雷安全工作,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发现防雷装置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避免雷电灾害发生。

  三、依法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活动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必须依法持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检测,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严禁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严禁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同时对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名录,可通过辽宁省气象局网站http://ln.cma.gov.cn查询。

  四、其他应履行的安全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防雷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2.建立健全防雷安全工作档案,主要包括(一)单位基本情况和雷电灾害风险点与危险源的具体部位;(二)明确防雷安全管理的工作机构及管理职责、安全责任人等相关文件资料;(三)防雷安全工作制度,包括防雷安全责任制,签订安全责任书、防雷工作计划、防雷安全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有效预警信息接收和响应机制、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等;(四)防雷安全应急演练和教育培训记录;(五)定期巡查记录及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记录,防御设施、装置、器材等的检修记录;(六)雷电灾害发生及应急处置情况;(七)新(改、扩)建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相关文件、资料;(八)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3.加强防雷装置日常管理和维护,落实工作所需经费,防雷装置应依法依规设计审核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

  4.配备防雷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防雷安全应急演练和知识培训;

  5.防雷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防雷安全警示牌;

  6.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实施安全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清单见附件。

  8.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清单见附件。

  


告知单位:网易体育:气象局

  2024年3月1日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包括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为督促防雷安全重点单位依法履行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防雷安全重点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如下。

  一、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法律责任: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法律责任:防雷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一条)

  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

  三、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

  法律责任:未履行以上主体责任,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四、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按照检测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和申请重新检测。

  法律责任:对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检测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注: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五、配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开展防雷安全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六、按照气象主管机构监督检查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

  法律责任: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七、遭受雷电灾害后,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如下。

  一、提交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法律责任: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省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二、不得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资质。

  法律责任: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省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三、确保持续符合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条件。

  法律责任:达不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认定的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予以降低等级或撤销资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四、防雷装置检测活动中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法律责任:防雷装置检测标准适用错误的,防雷装置检测方法不正确的,防雷装置检测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防雷装置检测结论的,防雷装置检测结论不明确、不全面或错误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五、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数据和结果真实、公正、准确。

  法律责任: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

  六、按照资质等级承接防雷装置检测项目。

  法律责任: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

  七、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

  法律责任: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八、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

  法律责任: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九、配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拒绝、阻碍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十、按照气象主管机构监督检查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接受就有关事项询问并作出说明。

  法律责任: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十一、不得与其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法律责任: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十二、不得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防雷装置检测人员。

  法律责任: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防雷装置检测人员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十三、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资质认定机构报送年度报告。

  法律责任: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不全、不实的,气象主管机构纳入信用档案,作为资质延续、升级的依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十四、在资质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

  法律责任: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到期自动失效。(《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十五、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资质证变更手续。

  法律责任:逾期申请办理资质证变更手续的,气象主管机构纳入信用记档案,作为资质延续、升级的依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十六、配合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

  法律责任:拒绝或阻碍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的,气象主管机构纳入信用档案,作为资质延续、升级的依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十七、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实施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违法后果:未履行以上主体责任,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