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市监处罚〔2025〕6号

发布日期: 2026-01-04??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字体:??打印
  • 微信

    打开微信,“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迁安市监处罚〔20256

    当事人:河北吉盈电梯维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MA07LEUP1H

    组成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场所:迁安市永顺街道南关村242号

    法定代表人:张*

    身份证号码:130********3639

    联系电话:150****5875

    联系地址:迁安市******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仪器仪表修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特种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五金产品零售;电线、电缆经营;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消防器材销售;安全系统监控服务;电子产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该公司取得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3313505-2025:单位名称:河北吉盈电梯维修有限公司、住所:迁安市迁安镇南关村、经审查,特种设备的生产活动:许可项目电梯安装(含修理)、子项目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许可参数V<2.5m/s

    2025年11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的迁安市富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富达园小区1号楼1-4单元)使用的4部电梯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对上述4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当事人涉嫌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2025年11月13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电梯安装与维修等经营活动,于2025年5月19日和迁安市富恒物业有限公司(服务对象迁安市富达园小区)订立了维保合同,作为迁安市富恒物业有限公司(服务对象迁安市富达园小区)使用的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合同起止日期:2025年5月20日至2028年5月19日,共维护保养14部电梯,维护费用每台每年2500元,共计35000元。2025年11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富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富达园小区1号楼1-4单元)使用的4部电梯(1单元使用的电梯,使用登记证号为梯冀QAS1351;类别: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产品编号为SL/12841-13;设备代码:311012345678120142338;2单元使用的电梯,使用登记证号为梯冀QAS1352;类别: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产品编号为SL/12842-13;设备代码:311012345678120142339;3单元单元使用的电梯,使用登记证号为梯冀QAS1353;类别: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产品编号为SL/12843-13;设备代码:311012345678120142340;4单元单元使用的电梯,使用登记证号为梯冀QAS1354;类别: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产品编号为SL/12844-13;设备代码:311012345678120142341)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述4部电梯轿厢内报警装置无法正常运行,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技术规范要求,迁安市富恒物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4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显示报警装置运行正常,记录有电梯维护保养工作人员李*远、王*璐(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证)签字,无管理人员签字。当事人提供的迁安市富恒物业有限公司(迁安市富达园小区)使用的14部电梯2025年维护保养计划显示当事人应于2025年11月3日对检查发现的迁安市富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富达园小区1号楼1-4单元)使用的4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当事人电梯维护保养工作人员2025年11月3日未对上述4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只是填写了维护保养记录并签字。本局当即给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迁安市监特令[2025-10]第110402号】要求立即按技术规范要求对上述有安全隐患的4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根据质检总局中国足球彩票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中《特种设备目录》明确了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属于特种设备。至立案时止,迁安市富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向当事人支付2025年11月3日涉案电梯的维护保养费用416元(每部电梯每年维护保养24次,每部维护费用104元/次)。本局认定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富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富达园小区)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2份、拍摄的现场照片及迁安市富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电梯维护保养记录,证明了当事人对迁安市富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富达园小区1号楼1-4单元)使用的4部电梯未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

    2、2025年11月4日,迁安市富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证明了当事人作为电梯维保单位负责对迁安市富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对象富达园小区)使用的14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

    3、2025年11月4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迁安市监特令〔2025 -10〕第特110402号),证明了本局责令当事人要求立即按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安全隐患的4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

    4、2025年11月4日,迁安市富恒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该公司主体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5、2025年1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富恒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作为电梯维保单位负责对迁安市富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对象富达园小区)使用的14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及对迁安市富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富达园小区1号楼1-4单元)使用的4部电梯未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

   62025年11月13日及2025年1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两名电梯维护保养工作人员分别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两名电梯维护保养工作人员对迁安市富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富达园小区1号楼1-4单元)使用的4部电梯未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只进行记录的事实;

    72025年11月13日及2025年11月14日,当事人两名电梯维护保养工作人员提供的身份证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证明了两名工作人员身份信息及合法电梯维护保养资格的事实;

    82025年1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作为电梯维保单位负责对迁安市富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对象富达园小区)使用的14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当事人对迁安市富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对象富达园小区)使用的14部电梯维护保养费用相关情况及当事人对迁安市富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富达园小区1号楼1-4单元)使用的4部电梯未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

    92025年11月17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事实;

    102025年11月17日,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112025年11月17日,当事人提供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证明了当事人的电梯维保经营合法性的事实。

202512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迁安市监罚告〔2025〕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权利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

    本局认为,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对人身财产安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对其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当事人对迁安市富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富达园小区1号楼1-4单元)使用的4部电梯未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存在安全隐患。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未造成社会危害,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板)》—60、《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 年 1 月 1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4—较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一万 元以上三万七千元以下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的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1万元至3.7万元之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了涉嫌未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唐新颖

审核人:任红亮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温馨提示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提示:如果【到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注册】无法正常使用,您可以选择【本站注册】)